当前位置:首页 > 党建与创新文化 > 党建工作 > 党建指南

《武汉市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2018年10月30日)

时间:2021-09-26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武汉市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各方面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严把发展党员政治关,注重从产业工人、青年农民、高知识群体中和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

第三条 全市各级党组织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牢把握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着力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第二章 申请入党

第四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人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人系流动人员的,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人系劳务派遣工的,应当向所在用工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还可以向劳务派遣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失业、待业或自谋职业人员,一般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参加了个体劳动者协会的,还可以向个体劳动者协会党组织或其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人系借调到外单位工作或下基层挂职、扶贫、支教等人员的,借调或挂职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应当向原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借调或挂职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实际,向原单位党组织或借调(挂职)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六条 申请入党必须由本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入党申

请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等。入党申请书一般应由本人书写,因特殊原因不能自己书写的,可以由本人口述、委托他人代写,但要说明不能亲自书写的原因,经申请人署名盖章或按手印后交给党组织。入党申请书严禁隐瞒或伪造政治历史、成长经历等有关情况。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看入党申请书。审看的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人的年龄、国籍等是否符合申请入党条件;入党申请书基本格式是否规范,是否包括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入党申请人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入党申请人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入党申请人是否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签署日期是否与递交申请书日期基本一致。

第八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由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和基本情况,向其说明入党的条件、要求和程序,指明努力方向。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应当及时将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盖章。谈话记录和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连同后续相关资料,应当及时建立发展党员档案。

第九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主动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党组织应当做好有关记录。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可以适当缩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可以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一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集体研究决定。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可以通过党小组推荐、党员大会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党员联名推荐等方式,组织支部全体党员(含预备党员)进行。群团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基层群团组织在同级党组织指导下,对入党申请人作进一步了解,采取民主评议或票决等方式推荐提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报上一级群团组织备案后报支部委员会。工会组织主要推荐优秀工人、工会会员,共青团组织主要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妇联组织主要推荐优秀妇女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28 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当经过团组织推荐。支部委员会在研究决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时,应当正确分析运用推荐结果,既要看推荐情况,更要看入党申请人的现实表现,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确定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公示情况报上级党委(指具有审批权的党(工)委,下同)备案(党支部向党委报送的有关材料,均须逐级报送并给上级党组织审议同意,下同)。党委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党委备案审查意见应当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经党委备案审查合格的,党支部应当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考察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从党支部研究决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党委备案意见与党支部决议不一致的,党委应当先同党支部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党委作出决定后,党支部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党委的备案意见。

第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在本支部内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应当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比较好的党员担任。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一名正式党员一般不宜同时担任两名及两名以上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入党积极分子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其培养联系人。

第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列席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参加支部主题党日等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当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思想和工作汇报一般每季度一次,以书面形式为主,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由培养联系人或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等。考察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意见,如实记入《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考察表》,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一次分析,主要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规模、结构、分布、质量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的经验、存在问题等。根据分析情况,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把表现突出的入党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把已不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保持入党积极分子与发展对象的合理比例。

第十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入党申请书、思想工作汇报以及其他培养教育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九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可以列为发展对象。

确定发展对象的主要程序是:

1)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党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研究讨论,向支部委员会汇报培养教育考察情况,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如未设立党小组,不涉及此环节,下同);

2)党支部采取个别谈话、座谈了解、投票推荐等方式,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3)召开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4)党支部将发展对象人选基本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情况、支部委员会讨论情况等一并报党委备案。党总支应对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人选进行审议。确定私营企业主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时,党支部报党委备案后,还要报区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同意。发展对象人选确定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党委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发展对象人选有关备案材料后,应当对上报的发展对象人选是否具备条件、确定发展对象手续是否完备等进行认真审核,根据本单位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和审核情况进行集体研究,作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的决定,并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党委备案同意时间为确定发展对象时间。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重新指定。发展对象不能自己约请入党介绍人。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以及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不能作入党介绍人。一名正式党员一般不宜同时担任两名及两名以上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入党介绍人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填写意见时,应当写清楚以下内容:

1)对发展对象的基本看法和评价;

2)指出发展对象的缺点和不足,指明今后努力的方向;

3)表明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态度。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必须明确专人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对情况不清楚的应由区级党委组织部门发函或开具介绍信进行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凡函调能解决的,无需外调;书面征求纪检监察、公安、综治、信访、工商、税务等相关执纪执法部门和发展对象居住地党组织的意见;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并形成结论性材料。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发展对象本人的简历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政治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和调查结果;经过综合分析提出的结论性意见。除特殊情况外,政治审查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各级党委应当建立政治审查负面清单,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三条 具有发展党员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或区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 24 个学时),不能以分散自学代替集中培训。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和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等学习辅导材料。尚未列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入党申请人一般不宜参加明确由发展对象参加的短期集中培训。

第二十四条 短期集中培训结束时,应当对发展对象的学习成绩和培训期间表现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出具结业证书。发展对象未经集中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对短期集中培训考核合格但一年之内未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吸收其入党前应当组织其重新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并考核。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五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未经过政治审查、短期集中培训、支部委员会审查和基层党委预审的发展对象,党支部不得讨论接收为预备党员。

第二十六条 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入党问题之前,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

审查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1)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

2)由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进一步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以及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3)召开支部委员会,听取入党介绍人关于发展对象的情况汇报;

4)经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确认发展对象具备入党条件,手续完备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党支部上报党委预审的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考察表》;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参加短期集中培训情况;支部委员会综合审查情况和预审请示;其他需要上级党委审查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党委接到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预审材料后,应当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详细审查,召开党委会进行研究讨论。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入党信念是否坚定,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政治觉悟是否高,道德品质是否好;(2)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清楚,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

3)是否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措施是否扎实有效;

4)是否经过政治审查,重要问题是否查清;

5)是否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并考核合格;

6)是否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群众反映是否好;

7)生产、工作、学习、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是否突出,先进性是否明显等。党委预审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完成,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及时退回预审材料。对发展对象预审合格的,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预审不合格的,应向党支部说明理由,提出进一步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发展对象在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党支部应当负责地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党员档案材料,及时转交接收单位(居住地)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 发展对象、入党介绍人、谈话人及有关党组织应当严肃、认真地填写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志愿书一般应由本人书写。如本人填写确有困难,可由党支部指定的党员按照本人口述代笔填写,请他人代笔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可由本人署名盖章或按手印,并注明本人不能亲笔填写的原因。代笔党员需要同时签名盖章。《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实行编号管理,按年度使用省委组织部统一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一个编号对应一名发展对象,不得超出号段范围发展党员,也不能重号、漏号、错号。对遗失和作废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应当及时登记、逐级上报备案,同时将原编号作废。

第二十九条 经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支部委员会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半数。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可以适当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列席。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5)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与会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入党介绍人对自己要介绍入党的人不能弃权或投不赞成票。支部大会讨论两名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党支部书记空缺时,一般不宜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如确因工作需要,经党委同意,可由副书记或上级党委指定的同志负责召集支部大会。

第三十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预备党员的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党委审批。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街道(乡镇)党(工)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党委所属基层党委,有专门组织工作机构和人员的,经上级党委书面批复后,可以审批预备党员。规模和影响较大、领导班子健全、有专门的组织工作机构和人员,且能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委,经区级以上党委研究同意并书面批复后,可以审批预备党员。

第三十二条 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情况,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情况,目前的优缺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应当及时将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形成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写入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及时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三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表决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的方式。不得未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和表决,以党委成员传阅的方式代替集体讨论,或以有关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员联席会的方式代替党委会,以及以党委书记代表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党委会审批两名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审批意见及时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同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党委尚未审批前即调动工作的预备党员,党委应当在其办理调动手续前抓紧审批。如一时审批确有困难、无法在办理调动手续前审批的,调动后三个月内必须审批,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原所在党支部,并同时将审批结果及有关材料及时转交给预备党员调入单位(居住地) 党组织。如超过三个月未审批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交给预备党员调入单位(居住地)的党组织,由调入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的上级党委负责审批。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接到党委批复后,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做好其思想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党委审批后,应当及时将发展的预备党员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逐级报省委批准。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在党委批准接收预备党员后,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及时组织。入党宣誓仪式应当严肃认真、庄重简朴、严密紧凑,程序一般为:

1)奏(唱)《国际歌》;

2)党组织负责同志致辞;

3)预备党员宣誓;

4)参加入党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发言;

5)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提出要求。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应当在预备期满前一周左右,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自己预备期间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当在其预备期满后一个月之内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第四十二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仍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

预备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1)理想信念动摇,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产生怀疑,不能认真贯彻落实的;

2)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或不执行党的决议,情节严重的;

3)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管制、拘役的;

4)在预备期间,不履行党员义务,或思想落后、觉悟很低,经党组织教育帮助,没有继续进步要求的;

5)在预备期间,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较严重的缺点,或犯有一般错误,经党组织批评指出后拒绝检查改正的;

6)在预备期间,犯有严重错误,或发现本人隐瞒了入党前的严重错误的;

7)延长一次预备期后,仍无明显进步的;

8)因共产主义信念动摇、不愿接受党纪约束等原因提出退党、放弃转正的;

9)由于其他原因,党组织认为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党委批准。

第四十三条 党支部收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后,一般应当由预备党员所在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支部委员会进行审查,在一个月之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遇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的主要程序是: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向支部大会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

2)党小组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小组意见;

3)支部委员会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4)支部大会进行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作出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时,本人必须参加,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或表决结果表明态度。党支部作出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后,应当将拟转正的预备党员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预备党员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其转正申请书、现实表现情况、培养教育考察情况、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情况、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公示情况等材料,一并报党委审批。

第四十五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必须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表决。党委会上审批两名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党委应当将审批意见及时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写清党龄的起算时间,同时通知党员所在党支部。党支部接到党委批复后,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及时将党委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入党时间,从支部党员大会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须经党委批准);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六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区级以上党(工)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预备党员资格。第四十七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推迟其讨论其转正,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发展党员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并专门归档。对有人事档案的,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考察表》、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他入党材料由基层党委或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保存年限为五年。无人事档案的,应当将上述入党材料存入党员档案,由所在基层党委、街道(乡镇)党(工)委或区级党委组织部保存。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各区(开发区、功能区)、市直各系统党(工)委应当每半年检查一次发展党员情况,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对具备党员发展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五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五十一条 各区(开发区、功能区)、市直各系统党(工)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发展,但与本人没有直接关联,且本人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以及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对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党员,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其中表现尚好的,可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0月30日起施行。

XML 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