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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会实施细则(试行)》(2018年11月14日印发)

时间:2021-09-27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建立健全党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央、省委有关要求,结合武汉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组织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条 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可以结合民主评议党员一并进行。

第四条 组织生活会总体分会前准备、召开会议、整改提高三个阶段,具体包括:明确内容、学习教育、查找问题、谈心谈话、撰写班子对照检查提纲和个人发言提纲、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整改落实等主要环节。


第二章 明确内容

第五条 组织生活会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为中心内容,会议主题一般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确定,或者由党支部联系支部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

第六条 召开组织生活会前,党支部应当结合支部实际,制定组织生活会方案,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内容、议程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相关事项确定后应当提前通知党员,便于党员安排好工作,确保按时参会。


第三章 学习教育

第七条 坚持把学习教育放在首位,围绕组织生活会确定的内容,组织党员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章和中央关于严格党内政治生活的有关规定,让党员清楚党员的条件和标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清楚召开组织生活会的目的和方法,增强开好组织生活会的政治自觉。

第八条 根据组织生活会的主题和内容,党支部应当在会前专门组织开展一次主题党日,采取领学宣讲、党课辅导、交流讨论等方式,组织党员集中学习有关内容。没有组织集中学习的,不得召开组织生活会。

第九条 党员应当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突出重点、聚焦问题,对照党章,对照两学一做要求,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明确努力方向和标准,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开展批评 和自我批评做好准备。


第四章 查找问题

第十条 党支部班子、支部委员和党员应当围绕政治功能强不强、四个意识牢不牢、四个自信有没有、工作作风实不实、发挥作用好不好、自我要求严不严,深入查摆具体问题。

第十一条 党支部班子、支部委员和党员应当通过个别谈话、上门走访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基层群众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查找突出问题。

市(区)直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党支部、街道(乡镇)机关党支部,应当普遍开展走访活动,直接到基层一线听取群众意见;执法监管部门、窗口单位、服务行业党支部,应当立足本职,直接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社区、村等党支部,应当进门入户直接听取居(村)民群众的意见;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党支部,应当认真听取职工群众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党支部班子应当对征求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分析党支部班子、支部委员和党员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具体表现。涉及党支部集体的问题和意见建议,支部委员和党员应当主动认领;涉及支部委员和党员个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个人应当照单全收。


第五章 谈心谈话

第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与支部委员之间、支部委员相互之间、支部委员与党员之间,应当普遍开展谈心谈话。同时,应当主动接受党员群众的约谈,广泛听取群众和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党支部班子成员,有针对性地进行谈话提醒。

第十五条 谈心谈话应当广泛深入,对存在问题又缺乏认识的党员反复谈,帮助提高认识、正视问题;对平时有分歧、有疙瘩的党员,通过谈心消除隔阂、增进了解。对外出流动党员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了解思想和工作情况。


 

第六章 撰写班子对照检查提纲和个人发言提纲

第十六条 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应当撰写简要个人发言提纲,条目式列出对照检查的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党支部班子应当结合实际撰写支部班子简要对照检查提纲。

第十七条 社区(村)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个人发言提纲,应当报街道(乡镇)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审阅。

第十八条 对不要求撰写简要个人发言提纲的党员,原则上应当结合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列出问题清单。没有书写能力的党员、离退休党员,可口头向党支部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


第七章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九条 组织生活会以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形式召开的,首先由党支部书记报告一年来党支部工作情况、检查党支部建设存在的问题,然后采取先党支部书记、后班子其他成员的顺序,按照一人谈、众人帮、逐人进行的方式,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或已设支委会但支部党员人数较少的,可以采取党员大会的形式,由党支部书记报告党支部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后,组织支部全体党员开展民主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以采取党小组会的形式,组织党员开展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

第二十条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应当联系具体人具体事,不能大而化之、不痛不痒。自我批评应当直奔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上级点明的问题,逐一作出回应。相互批评应当抹开面子,直截了当指出问题和不足,真心实意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上级党组织有关同志,应当引导党员自觉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防止避实就虚、避重就轻、一团和气。在批评和自我批评结束后,应对召开组织生活会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点评,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就整改落实提出要求。

第二十二条 组织生活会后,一般应当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民主评议党员一般以党员大会形式进行,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党员大会上,党支部书记应当在民主评议党员前先通报党支部班子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情况,组织党员对党支部班子工作、作风等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上级党组织考核党支部班子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应当集中开展,不宜在网上进行。对确实难以集中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灵活作出安排。流动党员一般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也可以在流入地党组织参加。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支部委员应当专门上门传达有关精神,听取意见建议。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但不评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 组织生活会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可视情况邀请入党积极分子、群众代表等列席。列席人员可以发言,提出批评或者建议。


第八章 整改落实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班子、支部委员和党员个人应当对照查摆的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列出整改事项、作出整改承诺。社区(村)党组织和党组织负责人的整改清单,应当报街道(乡镇)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

第二十七条 坚持公开整改,党支部半年内应当向党员群众通报班子整改情况,党员每季度应当在党员大会或党小组会上报告兑现承诺情况。整改内容和完成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整改敷衍应付、问题原地打转、党员群众不满意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批评纠正,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将班子查摆的问题、整改措施以及民主评议党员结果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九章 组织指导

第三十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全覆盖指导下级党支部组织生活会,重点从制定方案、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关键环节加强对组织生活会的指导,并派人参加所属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做到从严要求、从严把关。街道(乡镇)党(工)委班子成员应当对社区(村)党组织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情况进行全覆盖指导监督和点评,确保每个社区(村)党组织都有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指导并点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大中小学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上级党组织应当选派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全覆盖指导监督和点评。

第三十一条 对组织生活会质量不高的,参会指导的上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提醒党支部立即改正;对擅自简化工作程序、降低工作标准,以及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重新召开,并对党支部书记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是开好组织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带头检查党支部班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带头认真学习,带头进行自我检查和剖析,带头对其他同志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鼓励大家对自己提出批评意见,并虚心接受批评,营造民主和谐的氛围。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党员领导干部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设党委、党总支的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委会、党总支会议形式召开,具体程序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1114日起施行。20141211日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印发的《武汉市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会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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