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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2018年10月22日印发)

时间:2021-09-29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范全市各级党组织党费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省委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办发〔2009〕1号) 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组织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责。全市各级党(工) 委及组织部门,要高度重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监督指导。各级党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凡组织关系在我市的党员,都必须按照党章规定和中央组织部统一标准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四条 按月领取工资或有固定收入的党员,以每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为计算基数。每月固定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收入的0.5%;3000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1)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 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3)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4)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第五条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区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

(1)个人所得税;

(2)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伤残人员抚恤金;

(3)职业年金、企业年金;

(4)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

(5)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

(6)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7)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8)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取得的临时性收入(临时性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

(9)离退休人员享受的津补贴。

第六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实行年底分红的股份制非公有制企业党员,参照年薪制党员交纳党费。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机构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以上年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八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对于纳入社保发放离退休工资且工资不便拆分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的离退休人员党员,可按养老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党费交纳基数,同类收入的离退休人员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大致相当。

第九条 在农村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元。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及从事其它经营项目等有收入的农民党员,由本人实事求是地申报月平均收入,参照有固定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规定比例交纳党费。领取固定报酬的村干部、社区工作者党员,参照有固定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条 在校就读的学生党员,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没有经济收入的党员以及下岗失业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十一条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或湖北省《党员手册》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中有固定收入的按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第十二条 对由于经济困难本人提出申请,或因患病无法正常表达自己意愿等其它特殊情况,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三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每年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第十五条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党费的,多交纳的党费由区级党委组织部门直接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具体办法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在参加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时,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取消其当年党内评先评优资格;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在年度组织生活会上,应当组织党员就是否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并开展民主评议。基层党组织可根据流动党员等群体实际情况,探索采取网上交纳党费的具体方式。

第十七条 党费收缴人在收缴党费时,要按规定填写《党费缴纳簿》,立卷存档,以备查询。党员在交纳党费时,收款人应在《党员手册》上如实记载党员交纳党费情况并签字盖章,无《党员手册》的,应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证明。党支部不能安排非中共党员人员收缴党费。

第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从工资中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九条 实行党费分级留存。直接向市委缴纳党费的各区委(含开发区、功能区党工委,下同),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委教育工委、市卫计委党委、市国资委党委及其他单位,上缴党员交纳党费总数的40%,留用60%。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委教育工委、市国资委党委留用的60%中: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委教育工委、市国资委党委本级留用20%;直接向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缴纳党费的市直机关、直接向市委教育工委缴纳党费的普通高校、直接向市国资委党委缴纳党费的企业留用40%。

第二十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我市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交纳党费总数的10%上缴市委。

第二十一条 区级以下党组织不享有党费留存权,其收缴的党费必须全额如数上缴。

第二十二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员交纳的党费,按照先收缴再拨返的原则,由其上一级具有党费留存权限的党组织全额拨返,并负责对其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门成立的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其党费收缴和管理坚持先收缴再拨返的原则,由其上一级具有党费留存权限的党组织按70%的比例拨返,并负责对其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每月上缴一次党费。上缴市委的党费每年上缴一次,于每年12月25日前汇入市委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交或拖延。

第二十五条 直接向市委缴纳党费的单位,应凭市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费缴款书》(五联单)或银行缴款书、进账单入账;

基层党组织收取的党费现金,应妥善保管,及时上缴。党(工)委组织部门收取党费后,要为交款单位开具收款收据。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六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二十八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并保持支出的合理结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手册、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党员徽章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7)中央、省委、市委确定的其他使用项目。

第二十九条 实行党费收缴、使用年度预决算制度。各级党组织每年年初要对上年度党费收缴和使用作出决算报告,按照使用范围和比例结构,对本年度党费使用列出预算。

第三十条 党组织使用或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经集体研究同意的,一般应有会议材料并注明会议时间。党费开支的票证和单据,应按照审批权限签字,经手人背书具体用途方可入账。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使用上级党组织划拨党费开展主题党日、创先争优等活动,一般应召开支委会研究制定活动方案,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后组织实施。党支部活动经费的开支,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执行相关的财务制度。报销费用时,原则上需提供规范的财务票据和凭证。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取得财务票据和凭证的,可由经办人员出具情况说明,党支部书记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把关并签字,按程序审批后,将情况说明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十二条 请求下拨党费,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不得在党费中开支。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党费管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从事党费财务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或熟悉会计业务。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工)委或党(工)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其使用范围与党费本金相同,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有党费账户的单位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纠纷时,司法、金融单位不得冻结或划拨该单位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单位的债务。凡党费账户发生变化时,要及时书面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五条 留存党费的党组织要建立党费专用账目,包括总账、银行账、现金账等,严格党费的收缴、核算、记账、报表等工作,做到钱款、账目、票据相符,记录清楚准确,收缴足额及时。党费账目应当定期与银行及上缴党费的基层党组织核对。

第三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第三十七条 实行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离任审计、交接制度。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当办理移交手续,分管领导和单位纪检机构领导分别作为组织者和监督人主持交接和审计工作。办理交接时,交接双方应清楚交接以下主要事项:

(1)有关印鉴;

(2)党费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

(3)有关文件规定、规章制度;

(4)经办未了事项及其它需交代事项。办理交接手续时,交接双方及监督人应当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在账簿的截止日期上注明移交日期并加盖印章。移交后,新接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连续记账,不得自立新账。

第三十八条 实行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检查、报告制度。区委和有党费留存权限的基层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党(工)委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工)委和上级党(工)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上年度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市委组织部每年对各区委、各系统党(工)委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抽查所属部分基层党组织。各区各单位党组织也应定期对所属党组织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武组〔2009〕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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