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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实施细则(试行)》(2018年11月14日印发)

时间:2021-09-28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 则》《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央、省委有关要求,结合武汉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三会一课制度指定期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三会一课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是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应当紧密围绕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 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 重,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

 

第二章 党支部党员大会

第四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党支部党员大会由党支部委员会或党支部书记召集,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党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定期听取和讨论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党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讨论决定党支部的其他重大问题。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第五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和日程安排一般由党支部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党支部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要求等事先通知全体党员。

第六条 党支部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都应参加党支部党员大会,如个别党员因故请假,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应尽可能在会前听取这些同志对议题的意见。根据会议需要,党支部党员大会可以吸收入党积极分子、群众代表列席。上级党组织可以派人列席并指导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情况下,参加会议党员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会议有效;选举时,参加会议党员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党员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预备党员和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党支部副书记或其他委员主持。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开会前通报到会情况。会议应当按照预定议程进行,每名党员围绕中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逐项进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八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作出的决定、通过的决议,按规定需要上级党组织审批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应当及时向党员公布。

 

第三章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领导和处理党支部日常工作。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讨论通过党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研究党支部自身建设情况以及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等措施;研究讨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及党员发展对象,评选优秀党员;讨论研究选拔、调整干部方面的问题;讨论研究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工作方面的问题;讨论党支部其他重要事项和工作措施。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经过与支部委员沟通,确定会议议题,并把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要求等提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一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党支部副书记或其他委员主持。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需要进行表决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逐项进行表决,形成决议或作出决定。一般情况下,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讨论干部问题时,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如对处理重大问题和决定重要事项出现分歧,应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也可将有争议的事项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三条 形成决议后,党支部委员会应当按照委员分工安排明确相关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向党支部报告执行情况。

 

第四章 党小组会

第十四条 党小组是党支部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加强对本小组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保证党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合理划分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应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1名正式党员。党员数量较少、活动比较方便的党支部,也可以不划分党小组。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党小组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均应参加,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组织党员开展集中学习;讨论贯彻执行党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和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组织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讨论发展党员、对党员的处分等党务工作事项,并向 党支部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开会前,党小组长应与党支部书记或有关支部委员商定好党小组会的内容,并将时间、地点、议题等事先通知党小组全体党员。

第十六条 党小组长应认真掌握中心议题,引导并组织党员围绕议题进行深入讨论。讨论中如发生意见分歧,党小组长应组织大家充分讨论,在会议结束前,根据大家的讨论情况进行归纳小结,形成统一意见。

 

第五章 党课

第十七条 党课是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接受党的教育、提高理论和思想水平的重要途径。党课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和党员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主要任务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党章党规、党性党纪和党的知识教育,开展国际国内形势和时事热点教育。

第十八条 讲授党课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政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运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阐明观点、分析问题,做到立场鲜明、语言通俗。

第十九条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课可以采取课堂讲授、情景体验、座谈讨论、现场互动等形式进行。讲授人可以按照党组织要求讲授专题党课,也可以自选党课主题,但不能以讲业务代替讲党课。

第二十条 党课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负责组织,不设支委会的由党支部书记负责组织。党支部每年年初制定党课计划,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每年七一前后,应当集中安排一次党课,一般由党支部书记讲授。一般情况下,党课与党员大会一并组织、依次安排。党员必须自觉参加党课学习,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或缺席。

第二十一条 党课一般由党支部委员轮流讲授,也可以邀请上级党员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先进模范人物或有特长的党员、专业技术人员讲授。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讲授一次党课。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到所在党支部或基层党建联 系点讲授一次党课。

第二十二条 党课结束后,党支部应当及时组织党员进行讨论,交流学习心得和收获,巩固和深化党课教育效果。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报备制度。市四大家领导班子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各区(开发区、功能区)党政负责人的党课讲稿,在党课结束后一周内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市直机关、市属高校、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的党课讲稿,分别报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委教育工委、市国资委党委及有关归口管理单位备案。

 

第六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切实担负领导责任,将落实三会一课有关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组织基层党组织认真落实。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具体指导,经常性开展 教育培训和督促检查,并将三会一课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基层党委应当采取备案审查、派人直接参加、定期检查通报等形式,抓好三会一课制度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具体负责三会一课制度执行,党支部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抓好组织实施。党支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三会一课资料记录收集整理和归档保管工作。除会议记录和决议、报告、公示等必要的材料外,不鼓励党支部制作过多的资料台账,开展督促检查时,不得以资料台账的多少作为衡量三会一课质量的标准。

第二十七条 广大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服从所在党支部的安排,带头参加三会一课,带头落实支部决议,带头遵守请假制度和签到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参加三会一课情况应当据实记录,定期报告。

党员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三会一课的,应当严肃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作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予以除名等组织处置。

第二十八条 坚持把党支部主题党日作为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的基本平台。党支部主题党日前,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向党员群众广泛征集议题,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主题、活动议程、议事内容等。党支部党员大会、讲党课可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结合党支部主题党日一并开展。党支部主题党日后,应当运用好党小组会,组织党员继续学习、开展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11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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